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本报讯 离婚前夕,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并约定3年内还清。离婚当天,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变更离婚协议。3年后,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
2003年1月20日,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08年4月16日,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在协商离婚时,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两人私底下协商,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4月15日,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承诺3年内付清。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办理离婚后,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不久前,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2008年4月16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