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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女童索要酬金这个口子不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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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女童索要酬金这个口子不能开

 

N望桉

今日人物:陈某兰

上榜理由:她在深圳将迷路女童带回老家而后向其父母索要8万酬金

去年7月,陈某兰在深圳捡到5岁迷路女童后未报警,将其带回江西老家。60小时后,她得知女童父母悬赏寻人后将女童送回深圳。陈某兰称捡孩子当天因父亲病危,不放心将女童托付给他人遂带回江西,并称不知要报警。女童父母则认为陈某兰涉嫌拐卖儿童。日前,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要8万酬金。此案引发关注。(3月22日人民网)

从常识出发,某个成年人捡到走丢的孩子,正常反应是拨打110求助,可陈某兰一反常态。对此,她的解释是不知道报警。一个人心里想什么,他人无法知晓,陈某兰究竟有没有拐卖女童的主观意图,已无法找到确凿证据。出于疑罪从无原则,当地派出所刑拘陈某兰7天后放了她。

陈某兰撇清了法律责任,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如她声称的那样无辜呢?法律讲究证据,不可以“诛心”,但在道德层面,大可以多作几个假设与追问,世道人心也就水落石出。假如女童父母没有悬赏8万寻找女儿,陈某兰是否会将女童送回?一个无可争议的因果关系是:陈某兰得知女童父母悬赏的消息后,才决定带女童回深圳。

假如陈某兰只是因为不放心女童安全才将她带到老家,为什么又给女童起名字,还让女童叫她妈妈?在这里,陈某兰至少是居心不良,将女童视为某种能为她带来好处的工具。这在法律上无法追责,但在道德上是应以谴责的。

陈某兰之所以叫屈,跟我国法律的空白有直接关系——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人捡到孩童后该怎么做。如果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捡到孩子超过8小时不报警就涉嫌拐卖,陈某兰早锒铛入狱了。

法律只是最低底线,不违法犯罪,不等于其行为就理直气壮。如果陈某兰索要8万酬金的诉求得以伸张,将开一个后患无穷的口子:居心叵测者在大街上“捡”孩子,然后索要酬金,即使无法得逞,也不损失什么——反正我是“捡”,不涉嫌拐卖儿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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