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实习生 朱毓春 通讯员 黄辉
本报讯 十届省政协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在福州闭幕。会议期间,委员们踊跃为福建发展建言献策。
会上,省政协社法委作了《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报告,并发布了省直多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福建省农民工状况调查》,并基于本次调查,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
据介绍,为更好地了解农民工的真实现状,省政协社法委牵头组织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福建省农民工状况调查。调查以跨乡流动的18至50周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工为调查对象,调查范围涉及全省9个设区市、54个县(市、区)城市区域、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共对2050个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个案访谈500人。
【子女教育保障】
建议:设置“教育管理费”
现状:我省是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实践探索较早的省份,也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在政策措施推动下,我省农民工子女教育取得较好的成效。2011至2012学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共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67.8万人,其中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41.9万人,占接收总数的62%。
但是,我省在吸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务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时仍然设置一定的条件,农民工子女入学需要提供“三证”,即原籍户口簿与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所在街道出具的劳动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暂住证。但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那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农民工的子女就失去公平了。
报告建议:农民工子女就学时,应取消父母一方有劳动合同的限制,允许在城镇暂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可以规定凡是携带子女流出的人口必须在当地的教育部门登记,流入地政府对于接纳的农民工子女也实行实名登记,并与流出地进行信息确认,再由流出地政府按照中央统筹规定支付给流入地教育管理费。
【住房保障】
建议:通过“房屋券”,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现状: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农民工居住方式以市场租赁(占39.81%)、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包括建筑工棚)(占38.08%)为主,其次是自购的商品房、自购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住所,只有少量农民工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里(0.46%)。
作为吸纳农民工的大省,我省较早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覆盖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政策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能够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农民工所占比例还较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以及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农民工的限制条件还是较高,逐渐呈现农民工惠房政策的边缘化。
报告建议:应逐步取消户籍限制,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务工年限、参与城镇职工保险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
此外,可以考虑对本省农民工推行“房屋券”或“持递进城”的方式。即对愿意将户口迁入工作城镇、成为城镇居民的福建籍农民工,可将其承包地、宅基地(包括房屋)评估后转让给政府,政府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让出让承包地、宅基地的农民工建立城市住房账户,出让价款经统筹考虑后以“月租”形式转入该账户。政府将上述途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修建农民工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同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现有城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均应向持有城市住房保障金账户的农民工全面开放,优先安排解决这些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卫生与社保】
建议:确保农民工社保跨城乡、跨地区“无障碍”接续
针对农民工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报告建议:可依托社区医院,建立输入地农民工健康档案建设制度,对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进行健康档案建档或登记工作。
城镇社区、社区医院、用工单位三家应联合负责农民工健康档案的建立或转接登记工作,争取在“十二五”计划期间达到70%以上。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允许其选择参加新农合。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实行灵活的参保措施。
对于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报告建议:应该将农民工平等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中,让他们平等享受基本保障权益;一些明显带有地域歧视色彩、仅对本地居民开放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政策也应适用于农民工。并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跨城乡、跨不同统筹区之间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
此外,应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业务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经办,以统一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方便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