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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民办实事项目 绝大部分已经启动
小作坊出严重问题可开除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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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食品小作坊监督新规下月实施,要求严管生产和监督环节
小作坊出严重问题可开除官员

 

N本报记者 杨阳 薛辉

本报讯 从8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如各级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一关:证件关】开办小作坊要双证齐全

据了解,所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通过的第一关,就是在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关:生产关】应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在进行统一管理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范围也有了界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新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被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相关部门或者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此外,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关:流通关】小作坊不得受托生产加工食品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管理食品流通环节,新规特别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关:检验关】食品安全事故,集市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市民都希望,小作坊能够规范化管理,这一点在新规中也有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新规也对集市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提出了监管要求,规定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市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关:监督关】食品安全违规最高罚3万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食堂、超市、学校违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小作坊的直接管理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追责,新规也作出严格规定,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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