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2版:财经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万宝商圈租金首超津泰路
榕多数银行消费贷利率上浮至30%
享受优惠政策请抓紧办手续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2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国税局发公告明确“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请抓紧办手续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谢能雨 李颖

本报讯 营改增试点在即,纳税人如要享受优惠政策,请抓紧时间办理备案手续、审批手续。

昨日,福州市国税部门介绍,省国税局日前已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所称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福州市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称,对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

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

 
3上一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