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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 涵江首判“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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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 涵江首判“同命同价”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珊 林颖

本报讯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形式的存在,事故死亡的赔偿也存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种赔偿标准。两者金额相差几十万元,“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却依据《侵权责任法》,首次判决事故赔偿“同命同价”。两名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农民工,他们的家属获得了和城市居民一样标准的赔偿,彰显了公民生命的平等。

摩托逆向行驶造成两农民工身亡

今年4月3日深夜,湖北人彭某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途经涵江商业城三期大门附近路段时,左转后逆向行驶,而此时驾驶助力车的张某正常行驶在另一车道上,助力车后载着他的同事徐某,两人均没有注意到彭某的突然出现,快速行驶的助力车与彭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剧烈的碰撞。

张某和徐某随即飞出车外,当场死亡。涵江交警部门随后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彭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获赔多少法院巧用法律

近日,涵江区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及徐某均是农业户口,二人在市区同一家公司上班。不同的是,张某于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上班一年多时间,而徐某仅半年左右。

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至少需在城镇居住、务工满一年以上,才可依据城镇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张某已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认定,但徐某在城镇务工未满一年,仅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认定。这样一来,徐某只能得到17万元的赔偿。

“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将再次发生?为了合理补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不让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认定徐某虽为农村居民户,但是肇事者也应该以与张某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徐某家属。

2012年12月18日,涵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该案的被告彭某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徐某家属共计52万余元,农民工徐某的家属也因此多获得了9万元的经济赔偿。这起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同命同价”的朴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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