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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的单方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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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允许的单方解释权?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黄功允 付严

本报讯 近日,罗源县俏人行的经营者姚某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擅自规定“店方拥有最终解释权”,还自作聪明地加上“法律允许范围”的前缀,但工商部门查明该店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其处以7000元罚款。

今年1月初,姚某在店内开展一项促销活动,参与该活动的人员在购买或推销该系列产品达到一定的额度时,可以获赠商品。活动促销广告右下角有格式条款规定:“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据姚某陈述,通过该广告开展业务的有十来个顾客,经营额达万元以上。

工商说法:法律没允许单方解释权

面对工商人员的处罚决定,姚某解释称“法律允许的”,但工商人员则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声称拥有单方解释权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即使加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前缀也依然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义务和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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