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7版:莆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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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不得随便以“花园”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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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区不得随便以“花园”命名
大型建筑物名称需报民政部门审批,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
 

N本报记者 陈晋

本报讯 家住“某花园”“某广场”,窗外却不见花园,门前也没有广场,你家的小区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近日,莆田市民政局公布了2011年至2012年度25个建筑物名称,要求相关单位及出版物使用地名时,必须按此标准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名称。

据莆田市民政局地名办工作人员介绍,莆田市建筑物名称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小区或楼房动辄起名为“某花园”、“某广场”、“某大厦”,实则“广场不广、花园无花、大厦不大”。

记者获悉,根据《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大楼、大厦、商厦”,要求建筑物必须是高度在24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广场”,要求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同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露天公共场地;“花园、花苑”,要求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50%以上的住宅区等。该工作人员表示,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各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同时,莆田市对建筑物(群)命名,一般不以个人或企业名称作为建筑物(群)的名称,且行政区域名、区片名和乡村名等地名命名、更名建筑物(群)名称,其位置应在上述地名范围内。

据介绍,从2009年至今,莆田市民政局共对全市76个建筑物名称进行登记审核。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将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鉴证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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