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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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商家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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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连锁总公司保证,不在加盟店周边开同类店,不料
“同名”商家搅局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省高法

本报讯 刚刚交了30多万元加盟费,成为“郭氏富侨”保健按摩店的加盟商,不料才开业没多久,附近接连又开了两家“家富富侨”加盟店,和他形成竞争关系。觉得自己上当受骗的店主陈先生,把郭氏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郭氏富侨”将收取的加盟费退还给陈先生。

开业没多久出现“同名”商家

2009年5月底,宁德陈先生加盟重庆郭氏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中,郭氏富侨向陈先生保证,以其店面为中心3公里范围内,不出现商标、商号、品牌字号中有“富侨”二字的类似按摩加盟店。可陈先生开店没多久,就发现在他店面附近,又开了两家“家富富侨”保健按摩店。陈先生一气之下,把郭氏富侨告上了法院。

该案一审在宁德市中院进行。郭氏富侨辩称,他们保证的是,该公司在3公里范围内不再有其他特许行为。而陈先生加盟店附近出现的“家富富侨”并不是该公司的加盟店,是另一家具有自有商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家富富侨开设的店,他们不能制止。

虽然承诺夸大未兑现仍属违约

虽然宁德中院一审判双方的加盟合同解除,郭氏富侨退还陈先生加盟费33万元。但郭氏富侨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的法官认为,“郭氏富侨”和“家富富侨”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郭氏富侨”无法制止和阻拦“家富富侨”的开店行为,所以,郭氏富侨的保证条款因超出其经营范围和职责而无效。

不过,“郭氏富侨”在合同中作出在同一地域范围不会同时出现“富侨”的承诺,如果两家“富侨”保健店同时共存,必然会导致消费人群的分流。所以,“郭氏富侨”虽无力阻止“家富富侨”的开店,但其应当为未能实现合同的承诺而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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