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2版:莆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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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摔死 共饮者被判担责
法院认为,虽然不能认定是恶意劝酒,但作为共饮者,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

本报讯 下班后与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喝酒,之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不幸在途中摔伤致死。死者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名一起喝酒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三名共同饮酒人一起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37万元。

醉酒后驾摩托路上不慎摔死

据了解,死者邹某是秀屿区东峤镇人,去年12月13日晚上11时37分,53岁的邹某独自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笏石镇往东峤镇的公路上,邹某驾驶途中突然摔倒,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次日死亡。

经检验,邹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交警部门之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而他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在事故发生时,邹某也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因此,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邹某与三个被告是一个工地上的朋友,邹某在单位的职务是司机,持有A2驾照。事发当晚,邹某与三位被告共同在外吃饭喝酒,他离开时已经饮酒过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

同桌朋友未制止被判赔5万多

秀屿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办法官告诉记者,邹某作为一名司机,自己应能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三名被告与邹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邹某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对邹某进行有效的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由于三名被告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邹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具有过失,构成对邹某生命安全的侵害,因此三名被告对邹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定三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经法院依据死亡的原因、邹某与三名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5%,共计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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