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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是否经同意 举证不出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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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30元的车程花了45元,乘客投诉,的哥喊冤,部门称——
绕道是否经同意 举证不出罚千元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实习生 梁高晓

本报讯 7月26日,市民汪先生从仓山万达乘的士去火车站,花了45元打车费。汪先生认为的哥故意绕路,的哥则称当时欲走三环是经过其同意的。对此,福州交通执法部门表示,证据显示的哥无故绕行,除非的哥能举证绕道时经过乘客同意,否则将处罚千元。

7月26日上午10点25分左右,汪先生在仓山万达,乘坐车牌号为闽AT3565的出租车去火车站。“等我反应过来,车已拐向三环路。”汪先生说,上车后,的哥问他要走二环路还是三环路,并说二环路很堵,走三环路比较快,他当时很疲惫,并没回答。当车子开到尤溪洲桥头,的哥欲走三环路时,汪先生才发现。他很疑惑,10点多时二环路并不堵,的哥怎能自作主张走三环。他立刻要求的哥折回二环路。可车到火车站时,计价器显示车费45元。“我觉得他故意绕路。”汪先生说,他经常走这段路,平时只要28元左右。

昨日,福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已对此事进行调查。乘客提供了车票,显示车费是45元,而正常情况下,仓山万达到火车站,走二环路最快捷,车费不超过30元,据此可表明的哥确实绕路了。除非的哥可以举证表明当时绕路是经过乘客同意,否则将处罚千元。

该负责人提醒,乘客或的哥,都最好要有录音、录像当作佐证,这样发生纠纷时,可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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