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6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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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买到“凶宅”能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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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意外买到“凶宅”能否退房?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荔 付严

本报讯 “签了合同才知道,原住户曾因病死在这个房子里,这样的房子,我不敢要!”福州市民陈女士最近看中一套二手房,签约后,却听说这套房中曾有人去世,这让她的心里很不舒服。

今年5月,陈女士在福州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的某中介公司看房,该中介公司业务员向她推荐了市民刘先生的一套二手房。陈女士对房子比较满意,两天后便在该房产中介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3.5万元购房定金。

在向物业咨询办理产权证事宜时,却意外得知,这套房子曾经死过人,前不久还在里面办过丧事,她马上打电话向房东求证,房东承认此事。“早知道这个房子是死过人的‘凶宅’,我是肯定不会买的。”陈女士认为房东及中介在合同签订前对房屋状况存在欺瞒,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但中介公司表示,他们卖房之前不知道这套房子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而且死者属于正常死亡,买家若是因为这个原因单方面毁约,就不能返还3.5万元购房定金,同时仍要按约定支付房屋成交总价3%的居间服务费用,约2.1万元。无奈之下,陈女士投诉到12315。

仓山工商人员介入调解,对此,工商人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关于“凶宅”的相关规定,但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从道义上讲应该告知。目前陈女士已要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合同无效,中介方也已同意等司法程序结束后,归还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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