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榕法
本报讯 一套房子,两份协议,一家人鸡犬不宁。父母说:房子是我们买的,只是挂你的名,你无权处置。妻子说:结婚时说好,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证必须加我的名字。
这个故事发生在福州,主人公小郭夹在中间,焦头烂额。后来妻子拿着协议告上法庭。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认为房子在婚前购买,归男方所有。
冲突的两份协议
2008年8月28日,小郭通过房产中介买了一套位于五凤兰庭的二手单元房,首付款是小郭父母出的,每个月的按揭款也是父母付的。一个多月后,小郭和父母签订了一份《挂名购房协议》,约定: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小郭无权对房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协议的意思是小郭只是挂个名,房子是属于他爹妈的。之后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过到小郭一人名下。
2010年4月9日,小郭与姑娘小戴结婚。婚后不久,小郭拗不过妻子,与妻子小戴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小郭与父母签的协议和与妻子小戴签订的协议是完全冲突的:前者说这房子归其父母,后者说这房子归他小两口。这为之后的家庭纷争埋下隐患。
妻子告上法院
两三年后,小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小郭跟父母一商量,二老都极力反对。于是,小戴把小郭告上法院,要他兑现协议中的约定。之后,小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妻子签订的共有协议,确认这房子不属于两人共有。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讼争房产虽系小郭父母所购买,由其父母交纳首付款且支付银行的按揭款,但这房子登记在小郭个人名下,视为其父母对小郭的赠予。也就是说,即使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根据婚姻法,这房子也属于小郭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小郭与妻子小戴签订了房产共有协议,但是,这房子仍登记在小郭一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小郭有权撤销赠予。现在小郭提出撤销赠予,法院支持小郭的主张。
一审输了,小戴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