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记者昨日获悉,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