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各方面无不表示很重要、很重视、很支持,可是,如果创作者不能获得与付出相称的报酬,甚至无法靠创作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那么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又从何谈起?税后稿酬3万元,缴税近1万元的尴尬现实,让斯文扫地。
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是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当时,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是800元。在之后30多年里,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逐步提高到3500元,并降低了税率,但稿酬个税起征点一直不变,而且税率畸高。说得激烈一点,这在客观上构成了对文人的政策性歧视。
此外,很多作品是几个月、几年创作完成的,却按一个月的收入计税,致使创作者的税负愈发沉重。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也与税收宗旨明显背道而驰。
即便不论发展文化事业,单论创作者的正当权利,也应将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与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相当的水平。多年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各方人士不断就此发出强烈呼吁,而且这个问题毫无争议,但就是迟迟得不到解决。某种意义上,这比800元起征点本身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