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似不在其中,以至于医院仅属于内部安保单位,治安防范能力比较脆弱,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都显得刻不容缓。
事实上,尽管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目前尚未通过立法明确,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探索和实践。比如,早在2010年7月,沈阳市一些医院就引入了公安力量,配备了专职警察和保安,并配置了系列武器。
不可否认,目前中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暴力伤医也已达到相当严峻的时刻。因此,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不能满足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