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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雾霾拟写进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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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4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治雾霾拟写进环保法
预算法三审稿提出适度放开地方发债,并设多道“防火墙”严控风险
 

N据新华社电 中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为规范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航道法草案的议案。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将可能要承担刑责。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关键词 环保法

进一步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中国出现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十面“霾”成为人民的“心肺之患”。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四审稿对雾霾治理作出细化规定。

跨行政区域统一标准

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重点生态区划保护红线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违法行为将按日计罚

草案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草案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关键词 预算法

地方发债拟适度解禁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此外,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地方发债规模 由国务院定

中国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

在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速背景下,面对地方建设投资热潮,现行规定虽卡住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闸门,却没有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不断激增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成为中国经济风险之一。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三审稿对地方发债规定了诸多限制,如“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条条‘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细化预算公开 增加透明度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政府预算编制作出更加细化的要求,拟进一步增加预算透明度。

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三审稿中不仅明确了公开的时限,还增加了对机关运行经费的特别说明。

对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的情形,草案也相应增加对违法规定的责任人问责和处分的规定。如草案三审稿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吃珍贵野生动物面临刑责

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对于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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