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天下/国内
3上一版  下一版4
 
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大熊猫“亲子游”
住建部:公园会所整治要“回头看”
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拟追刑责
辽宁一男子持枪劫运钞车 因搬不动钱袋被擒
外交部发言人:英方个别人士勿继续纠缠
江苏一老太在两三米外摔倒 交警认为司机需担责
安徽一批“血浆”被“报废” 回应称设备故障所致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下一期4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拟追刑责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民族应登记为原国籍名
 

N新华 法晚

国务院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