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暂时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停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我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也作相应调整实施。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也调整实施,这项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