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5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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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一包工头行贿2万获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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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一包工头行贿2万获刑6月
受贿者为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原主任,2008年被判死缓
 

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海都讯 长乐一名包工头为了从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接工程,以拜年名义送给时任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曾某2万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裁定,以行贿罪判处该包工头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0月18日,在逃的陈某在长乐市两港工业区一工地被警方抓获。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他及其辩护人称,陈某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在被追诉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有良好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福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收受陈某2万元的曾某,曾是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主任。2008年10月,福州市检察院对该处曾某等8人提起公诉。2008年12月26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处另外涉案7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曾某等8人贪污2315万元、受贿210多万元、挪用公款8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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