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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中毒死亡 追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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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留守儿童中毒死亡 追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N张贵峰 湖北

背景:6月9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4个孩子1男3女,是留守在家无大人照顾的四兄妹,一起喝农药自杀,最大哥哥13岁,最小妹妹5岁。(据6月11日《南方都市报》)

4个蓓蕾一般的孩子在无人照料下猝然凋零,令人不忍直视、听闻。

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当然难辞其咎。但进一步站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角度,需要为4个孩子死亡担责的,显然又不止其父母。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遗憾的是,在上述4名孩子死亡事件中,我们并没有太多感受到这种“社会保护”责任的存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除了诉苦“上门吃了闭门羹”之外,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实质性的努力。

早在2012年,贵州毕节就曾发生过“5名留守儿童垃圾箱内死亡事件”,对此当地政府负责人曾承诺,“将对全市范围内留守儿童进行逐一排查,采取一对一帮扶措施”。而3年后,4名留守儿童集体中毒死亡悲剧还是发生了,当年的“逐一排查”、“一对一帮扶”为何没有兑现,无疑应当也必须深入追问、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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