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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新规快速查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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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出台新规快速查处违建
发现的在建“两违”,当事人应当天自拆;巡查上实行属地管理
 

N海都记者 王林成 实习生 夏梦虎

海都讯 昨天,记者从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日前公布。规程明确,对发现的在建“两违”实施快速查处程序。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两违”,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

对城区住宅小区顶楼违章或者无法入户的“两违”,各区治违办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服务,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此外,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规划区内“两违”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城乡规划区(指晋安区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以及马尾区琅岐镇)的“两违”案件,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

在巡查工作机制上,将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福州市执法局、福州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

在查处过程中还将强化问责,市、区监察部门要强化查处“两违”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查处“两违”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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