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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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替罪羊”这回是“志愿者”?
应设“暴行罪”,向暴力打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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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设“暴行罪”,向暴力打人说不

 

背景:日前,一则题为“实拍3男子轮流殴打一少年众多网友报案”的网络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虽然最终新京报记者调查证实,被打少年并未死亡,但视频中一幕幕残暴的场景,仍令许多人震惊。(5月26日《新京报》)

这些打人者为何如此肆无忌惮,不仅向弱小者施暴,且全程拍摄甚至玩起自拍,上传到互联网?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还不够。

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故意伤害罪,但构成该罪,不仅要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有伤害后果,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这里的轻伤,并不是日常中我们说的“轻伤不下火线”的皮肉之伤,而是包含着“颅骨单纯性骨折”等较为严重的创伤。此视频中的少年遭遇了持续的暴力,但并未遭受致命伤害。现实中,有着很多类似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包括街头暴力、校园暴力、医疗暴力等,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而无法“齐之以刑”,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所以,仅有故意伤害罪,难以让暴力打人者敬畏法律。在日韩等国,基于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犯而无法充分制止暴力,法律专门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惩役、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由此,构成了暴力防范的完整体系。

看了男孩被殴的视频,网友们纷纷吐槽青少年时期遭遇的暴力伤害。当下社会,青少年群体中的暴力事件几乎成为一种顽症。暴力文化的流行,催生了许多亚文化暴力团伙。破解这一社会问题,一方面固然应严肃处理类似男孩被殴的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尽快修改刑法,增加类似“暴行罪”的规定,使得暴力行为得到刑法最明确的否定,让打人者认识到可能要付出的刑罚成本,这样才能大大减少社会中的戾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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