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1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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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宣传不实应退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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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出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如宣传不实应退还全部费用

 

N海都记者 陈蓉

海都讯 为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办法规定,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据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是指福建省境内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合作开展的教育教学项目收费。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提醒,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严格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将合作办学的具体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校园醒目位置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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